新兴装备: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3月)

2024年03月26日 19:14

【摘要】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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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建立健全完整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至少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
立董事。

    第五条  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其他委员由董事会通过决议
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领导、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三) 负责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事项;

    (四) 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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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亦同时不再担任委员职务。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工作小组组长,其
他成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重大对外投
资、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适时提出调整建议;
    (六) 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应对战略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支
持和配合,包括但不限于积极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发展战略决策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 工作小组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并充分征求公司下
属各级企业和员工的意见,考虑现有财务状况并基于现有财务报告数据,初步拟订公司的发展战略,并报送战略委员会审议;

    (二) 战略委员会对工作小组提交的发展战略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反馈至工作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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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工作小组根据董事会决议组织发展战略的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向战
略委员会汇报;

    (四) 发展战略的调整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重大投资决策及其他事项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者下属企业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下属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
告等洽谈并上报工作小组;

    (四) 由工作小组进行评审,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五) 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者下属企业提出方
案,由工作小组进行评审并签发书面意见后,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六)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会议通过
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反馈至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

  因特殊原因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
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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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名确认;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委员会履行职责时有权
聘请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意见,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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