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骐环保:公司章程

2024年03月25日 18:58

【摘要】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4第三章股份......4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9第五章董事会......26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4第七章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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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 股份......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9
第五章 董事会......2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4
第七章 监事会......3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4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3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6
第十二章 附则......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经安徽省财政厅“财教函〔2011〕963 号”函同意,公司由马鞍山市华骐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马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500737346428N。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65 万股,于 2021 年1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
称:Anhui Huaqi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梅山路 409 号(邮政编码:
24306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213.2956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环保领域,全力发展污水再生利用产
业。向社会推广适合国情的污水处理新工艺,提供优质的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产品和环保工程服务。为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提供先进、科学、可靠的技术保证,为促进环保产业的升级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
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建设工程勘察;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水质污染物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制造;水质污染物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水污染治理;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环保咨询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水利相关咨询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研发;再生资源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轻质建筑材料销售;燃煤烟气脱硫脱硝装备制造;燃煤烟气脱硫脱硝装备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姓名        股份数(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马鞍山市安工大资产经营有限责  10,586,550.00

              任公司(SS)

  2              李明河              2,101,523.01

  3              郑俊              2,100,000.00

  4              李小英              2,066,603.10

  5              王爱斌              2,011,376.52

  6              刘光春              1,901,378.01

  7              郑杰              1,800,000.00

  8              朱晓燕              1,793,398.86

  9    安徽省高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  1,500,000.00

                司(SS)

  10  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  1,500,000.00  净资产出资  2011 年 10 月
              有限公司(SS)

  11  江苏高投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有限  1,500,000.00

                  公司

  12              潘玲凤              1,500,000.00

  13              蓝勇              1,500,000.00

  14              胡兆鸿              1,050,000.00

  15              朱文军              1,050,000.00

  16              邵迎              1,050,000.00

  17  马鞍山市丰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936,450.00

  18  马鞍山市金家庄区资产经营有限    900,000.00

                公司(SS)

  19              杨伟真              825,000.00


 序号        发起人名称/姓名        股份数(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20      丰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50,000.00

  21              程立松              750,000.00

  22              姜鹏                630,000.00

  23              岳月发              550,500.00

  24              胡强国              538,350.00

  25              刘琪                523,650.00

  26              尚世春              451,959.00

  27              杨秋雯              450,000.00

  28              叶文丽              413,250.00

  29              吴浩汀              322,822.50

  30              李桂芹              300,000.00

  31  马鞍山市江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225,000.00

  32              何云建              225,000.00

  33              范春梅              215,413.50

  34              兰萍                150,000.00

  35              金康                135,000.00

  36              张巧珍              107,706.00

  37              刘式高                72,000.00

  38              杜培明                67,069.50

                合计                44,550,000.00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213.2956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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