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制度修订说明

2024年03月25日 19:33

【摘要】《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制度修订说明一、《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前修订后第三条执委由公司董事长或总裁第三条执委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推荐、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提名委员会或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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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

      工作细则》等制度修订说明

 一、《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主要修订内容如
 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执委由公司董事长或总裁    第三条 执委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推荐、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提名委员会或总裁推荐、提名,由公司董执委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或总裁 事会聘任和解聘。执委会设主任一名,由担任;设副主任一名,由公司总裁或副总 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担任;可以设副主任一
裁担任。                            名,由公司总裁或副总裁担任。

 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主要修订内容如
 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国元证券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规范国元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秘书的工 的工作和行为,促进公司董事会秘书依 作和行为,促进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充 法、充分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分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规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国元证券股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细则。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
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 会秘书:

司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 监会行政处罚;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 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本公司现任监事;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四)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
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秘书的其他情形。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 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 间的信息沟通;

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 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
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 录工作并签字;


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 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公告;

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 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所有 时回复深交所所有问询;

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相
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 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和义务;                            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
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 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 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 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 所报告;

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 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其他事项;                              (九)《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 其他事项;

监会和深交所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十)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薪酬
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与提名委员会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首次公
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 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


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                删除

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
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
交所,深交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
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
聘任。

    第十二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                删除

前应当向深交所报送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
人符合《上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
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
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交易所颁发
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
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 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 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 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
责任。                              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交易所的董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
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 则第四条执行。
格证书。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    第十二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
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
并向深交所提交以下资料:            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
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
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邮件信箱地址等;                    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 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上述有关通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 址等。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
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 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情形之一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情形之一
的;                                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的;                                的;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
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交所其 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 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
损失的。                            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                删除

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
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

 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
 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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