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03月25日 19:33
【摘要】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经2024年3月23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的行为,确保执委会委员(简称执委)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4 年 3 月 23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 会)的行为,确保执委会委员(简称执委)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执行委员会,该委员会为公司最高经营管理机构,对董事会 负责。 第三条 执委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或总裁推荐、提名,由公司董 事会聘任和解聘。执委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担任;可以设副主任一名,由公司总裁或副总裁担任。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执委会根据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或有关要求,行使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司经营方针,决定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二)落实公司风险、合规管理目标,对公司风险管理、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履行相应风险、合规管理职责;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并贯彻执行公司财务预算方案; (五)拟订公司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公司对外融资担保、抵押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方案及发行债券方案; (七)拟订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八)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十)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十一)负责组织和管理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 (十二)制定职工(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奖惩方案; (十三)设立与撤销公司执委会下设的相关业务及专业委员会; (十四)《公司章程》或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执委会可行使以下资金、资产的运用权限: (一)批准董事会授权额度内的自营投资、资产管理、证券信用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等主营业务项目及合同; (二)批准同业拆借项目; (三)决定未到达董事会审议或审定标准的以下交易或事项:关联交易、购买和处置资产、对外捐赠、对外投资及其他交易事项。 执委会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在职权范围内将部分权限授权给执委会主任、执委会副主任等执委或相关业务及专业委员会。 第六条 执行委员会主任负责聘任、解聘各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 第七条 执委分管公司业务时,公司应明确其分工、划分其职责,依法依规, 防范利益冲突。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执委会会议由执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执委会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 召集和主持时,副主任可受主任委托召集和主持执委会会议;执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集和主持时,由执委会主任指定其他执委召集和主持执委会会议。 第九条 执委会会议主要以现场会议为主,现场会议包括电话会议或视频会 议等形式,必要时可以以会签、邮件、传真等非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执委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执委出席方可召开,执委因故不能出席,应提前请假,并可书面委托其他执委代为出席、将意见授权其他执委表达。执委年度内累计三次既不出席也不委托其他执委代为出席,执委会主任有权向董事会提请 解聘。 执委会会议应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公司做好利益冲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52号)中的相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第十条 执委会会议分为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例行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 开一次,临时会议由执委会主任或委员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提议,经执委会主任同意召开。 第十一条 执委会会议对列入议程的事项逐项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二条 执委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执委过半数同意方为决策通过; 对于按《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决策通过。执委会主任具有一票否决权,但不能对执委会已经否决的议案进行再否决。 第十三条 公司总裁办公室是执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执委会会议安排、 议题征集、议题初审、材料制作、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决策事项督办、文件保管等事宜。执委会纪要报执委会主任审核签发,自签发之日起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第十四条 执委会会议应同时通知合规总监,合规总监根据履职需要列席会 议。执委会会议研究事项相关的公司有关人员、总裁办公室工作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不具有表决权,但对执委会会议审议事项可以发表意见和建议,供会议决策参考。执委会会议参会人员、列席人员对会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执委会应根据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工 作。 执委会应向董事会和监事会作定期报告,至少每半年报告一次。 第十六条 执委会审议的事项中,属于公司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执委会应 当在形成具体方案或者作出决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执委会在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 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员工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董事会授权执委会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另行 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若本细则与国家颁布的政策法规文件 或《公司章程》有冲突,则以后者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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