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源信息: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03月25日 18:04
【摘要】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华隽律师事务所HUAJUN&CO.地址:武汉市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座23楼邮编:430015电话:(027)59407398传真:(027)59407397Add...
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华隽律师事务所 HUA JUN & CO. 地址:武汉市建设大道 847 号瑞通广场 B 座 23 楼 邮编:430015 电话:(027)59407398 传真:(027)59407397 Add: 23th floors, Sutie B, Ruitong Plaza, 847# jiansheAvenue, Wuhan, P. R. China P.C: 430015 Tel: (027)59407398 Fax: (027)59407397 Http: //www.hjlaw.net 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姚远、候万馀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复印件均为真实有效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向本所律师出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证照及文件均为真实有效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于2024年3月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向各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4年3月9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大会通知”),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 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法律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 14:30 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武大园 三路 5 号公司十楼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3 月 2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并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就大会通知列明的方案进行了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大会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经本律师查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 158,213,627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13.709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3,117,3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6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096,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16%。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2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7,983,3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8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12,887,0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67%;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 2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096,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1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公司部分董事以视频通讯的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 2024 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3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现场投票结果: 同意股数 153,117,327 股,占现场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网络投票结果为: 同意 4,32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4.9499%;反对 767,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05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以上现场以及网络两项合计投票结果:同意股数 157,446,62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152%;反对股数 76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4848%;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216,3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7349%;反对 767,0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65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大会通知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改原有议案及提出新的议案的情况。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会股东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五)、经统计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 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此页无正文)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顾 俊 经办律师: 姚 远 候万馀 2024 年 3 月 25 日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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