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科科技: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2024年03月20日 18:05

【摘要】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13号)核准,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科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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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13 号)核准,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科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 4,55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4.27 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649,285,00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596,312,839.61 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
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永证验字(2021)第 210018 号)。

  本次发行的股票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中泰证券”)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
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期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

 保荐代表人                  陈凤华、阎鹏

 联系电话                    010-5901397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简称      联科科技

 A 股股票代码      001207

 注册资本          20,235.5964 万元

 注册地址          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鲁星路 577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鲁星路 577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晓林

 董事会秘书        高新胜

 联系电话          0536-353668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6 月 23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度报告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2 年度报告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披露

                  2023 年度报告于 2024 年 3 月 8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
保持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

  4、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

  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7、按照有关要求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8、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9、根据有关监管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要求所进行的其他督导或核查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基本情况:

  1、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对“10 万吨/年高分散二氧化硅及 3 万吨/年硅酸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由 2022 年 5 月调整至 2023 年 12
月。

  2、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部分 IPO 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对“研发检测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由 2023 年 6 月调整至 2024 年 6 月。


  处理情况:

  1、“10 万吨/年高分散二氧化硅及 3 万吨/年硅酸项目”已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2、保荐机构将持续督促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关注募投项目推进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资料、经营资料和信息披露资料等,保荐机构认为,本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联科科技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联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
毕,中泰证券作为联科科技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联科科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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