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达股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4年03月19日 18:24

【摘要】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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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
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期权等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以下合称“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
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
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
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
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履行相关审批
程序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人员)审批日常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并负责外汇套期保值日常业务的运作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的日常管理。业务小组成员主要包括董事长、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财务资产部负责人。

    第十六条 各部门职责:

    1、业务小组: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的制订及日常业务管理。

    2、财务资产部:负责资金筹集及与银行对接的相关业务,负责套期保值业
    务的日常运作。

    3、内部审计部(法务部、综合监督部)-法务部:负责合同文本的法律评估;
    4、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情况。

    第十七条 审查与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部(法务部、综合监督部)-内部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及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及账务处理等。

    第十八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

    1、业务小组负责对外汇汇率和与外币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方案。

    2、财务资产部根据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事项向有关金融机构询价比价,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信息确认。

    3、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4、财务资产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民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5、财务资产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
应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6、财务资产部应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并每月向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报告相关情况。对于已发生的违约行为,须立即书面报告公司董事长,并抄送董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内部审计部(法务部、综合监督部)-内部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将审计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九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
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法务部、综合监督部)-内部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认真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
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
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相关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及时跟踪衍生品与已识
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或可能出现重
大风险时,业务小组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内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当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业务小组应当立即向总经理、内审部负责人和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
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资产部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
“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修改时亦同。

                                        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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