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琪酵母: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2024年03月18日 21:10
【摘要】证券代码:600298证券简称:安琪酵母临2024-028号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
证券代码:600298 证券简称:安琪酵母 临 2024-028 号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可申请对657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股票2,576,600股,为获授股票总数的33%,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30%。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 15 日, 授予登记日为 2021 年 5 月 6 日,授予股票 878 万股,股票 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授予价格 24.3 元/股,授予人数 734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管理骨干。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包括授予后的 24 个月限售期 和 36 个月解除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在限售期过后,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根据业绩考核情况在 36 个月内分三期解除限售,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33%、33%、34%。 2023 年 5 月 8 日,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届满, 且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完成了对 677 名激励对象所持2,662,400 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工作。 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申请对 657 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股票 2,576,600 股,为获授股票总数的 33%,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30%。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 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11 月 3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1 年 2 月 9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湖北安琪生物集 团转发的《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鄂国资考分[2021]7 号),原则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1 年 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2021 年 2 月 22 日至 2021 年 3 月 3 日,公司将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接 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3 月 4 日,公司披露 了《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5.2021 年 3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21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1 年 5 月 6 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 878 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有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 5 万股,因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对象为 734 人,实际授予数量为 878 万股。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7 日披露的《关于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 8.2022 年 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 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2 年 2 月 9 日,公司 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事项。 9.2022 年 7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 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2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事项。 10.2023 年 2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 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3 年 2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事项。 11.2023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2023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 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3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 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事项。 13.2024 年 1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4 年 2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该事项。 14.2024 年 3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成就说明 (一)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公司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于 2021 年 5 月 6 日 完成登记,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为限售期。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为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至 2024 年 5 月 6 日,激励计划第二个解 锁期已达到。 (二)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 售符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规定。 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解除限售条件。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 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2021 年净资产现金回报率 (EOE)不低于 27%;以 2017-2019 年业绩均值为 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 公司 2021 年净资产现金回 率不低于 55%,或 2021 年 报 率 33.00%, 行 业 平 均 水 平 23.01%,高于行业平均水平;2021 净利润较基准净利润增长 年净利润增长率 57.56%,行业平 不低于 45%未达到 55%, 均水平 17.77%,高于行业平均水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1年和2022年平均净利 平;2021 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润较基准净利润增长率不 59.64% ; 2021 年 资 产 负 债 率 低于 55%;且上述两个指标 46.44%。 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 平;以 2017-2019 年主营 业务收入均值为基数, 2021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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