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雅生物: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2024年3月)

2024年03月13日 20:07

【摘要】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经公司2024年3月1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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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经公司2024年3月1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年度报告其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年度报告其他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江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年度报告其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五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计
部先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未按规定披露的;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批文未按规定披露的;

  3、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4、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5、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6、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7、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8、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披露未按规定披露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5、江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八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九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
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一条 对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除追究导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因出现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
报批评等纪律处分的,公司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申
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
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
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
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致使本制度与修订后的法律、
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而本制度未进行及时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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