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创达: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暨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4年03月11日 17:03
【摘要】证券代码:300909证券简称:汇创达公告编号:2024-006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暨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证券代码:300909 证券简称:汇创达 公告编号:2024-006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暨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22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226,666 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 29.5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4,595.25 万元,扣除 发行费用人民币 5,939.89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8,655.36 万元。 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2020 年 11 月 16 日,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事项出具了“大华验字【2020】000701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 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深汕汇创达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并将该项目剩余未投入募集资金(包含利息收入、理财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等,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准)共计 19,396.73 万元及已投入设备全部用于新项目“导光结构件及信号传输元器件扩建项目”,该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市聚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聚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变更事项后,由全资子 公司东莞聚明设立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与相关方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近日,东莞聚明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设立了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东莞聚明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将把原“深汕汇创达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对应的专户余额(含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等)转存至新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对原募集资金专户进行注销。 三、此前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滨河时代支行及东吴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鉴于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汇创达电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深汕特别合作区汇创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汕汇创达”)是公司募投项目“深汕汇创达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深汕汇创达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深汕汇创达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滨河时代支行设立专户,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并由公司、深汕汇创达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滨河时代支行及东吴证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2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2022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议案》,拟将超募资金投资于“动力电池及储能电池系统用 CCS 及 FPC 模组建设项目”。 鉴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市聚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聚明”)为新增募投项目——“动力电池及储能电池系统用 CCS 及 FPC 模组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满足公司募投项目发展需要,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召开了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东莞聚明设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公司新增募投项目——“动力电池及储能电池系统用 CCS 及 FPC 模组建设项目”专项存储与使用,并由公司、东莞聚明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及东吴证 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在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3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2023 年 9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深汕汇创达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并将该项目剩余未投入募集资金用于实施新项目“聚明电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鉴于公司终止原募投项目“深汕汇创达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并将募集资金用于“聚明电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汇创达电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东莞市聚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东莞聚明设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公司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聚明电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存储与使用, 并由公司、东莞聚明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东吴证券签订了《募集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暨签订募集资 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四、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销户情况 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信息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户名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备注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 深汕汇创达生产 1 755917015910718 办理销户中 司深圳滨河时代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 基地建设项目 深圳深汕特别合作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深汕汇创达生产 2 区汇创达电子智能 755939496910707 办理销户中 司深圳滨河时代支行 基地建设项目 科技有限公司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剩余募集资金为 16,424.62 万元,此 外,截至 2024 年 3 月 11 日尚未到期的现金管理 3,000 万元,未到期的现金管理 产品赎回后,将存储至新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目前正在办理资金划转工作 并办理原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在完成注销手续时若产生结息款,公司将转 存至新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原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将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及保荐代表人,上述账户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也相应终止。 五、本次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截至 2024 年 3 月 11 日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金额 开户银行 户名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人民币万元) 招商银行股份有 东莞市聚明电子 导光结构件及 755949333710000 0 限公司深圳分行 科技有限公司 信号传输元器 件扩建项目 六、《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东莞聚明(以下简称“甲方 2”)(“甲方1”、“甲方 2”合称“甲方”)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 2 已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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