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宝股份:公司章程(2024年3月)

2024年03月08日 18:22

【摘要】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版)二0二四年三月八日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2第三章股份......2第一节股份发行......2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3第三节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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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修订版)

  二 0 二四年三月八日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4

  第一节  股东 ...... 4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6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8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9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0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2
第五章 董事会......16

  第一节  董事 ...... 16

  第二节  董事会 ...... 18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2
第七章 监事会......24

  第一节  监事 ...... 24

  第二节  监事会 ...... 2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26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2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29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29

  第一节  通知 ...... 29

  第二节  公告 ...... 3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32
第十二章 附则......3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苏政复[2000]187 号文),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3200002101203。

  第三条  公司于 2006 年 12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
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8,800,000 股,上述股份
于 2007 年 1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Hengbao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丹阳市横塘工业区,邮政编码:21235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00,649,154 元。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
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经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授权董事会修改本章程有关条款并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诚信为本,用户至上;珍惜奋斗后的成功,致力成功后的奋斗。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智能卡、磁条卡、票证、票
据、密码信封、智能标签、智能终端、商用密码产品及其相关系统软件、读写机具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检测咨询等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网络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移动支付、物联网、网络信息安全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及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半导体模块封装的生产、检测及技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在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钱云宝、钱平、张义荣、胡三龙、徐钦鸿、钱科文和陈玉涛。上述发起人于 2000 年 9 月公司股份改制设立时以江苏恒宝实业发
展有限公司截至 2000 年 8 月 31 日的净资产出资。

经历次股本沿革,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的股本结构为:钱云宝持有公
司 34,560,00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钱平持有公司 22,680,000 股股
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25%;江浩然持有公司 18,014,40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85%;胡三龙持有公司 8,467,20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80%;潘梅芳持有公司 2,160,00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0%;曹志新持有公司 518,40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共计 700,649,154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应定
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动情况(包括股份的出质),及时
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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