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动联科: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尧琦)

2024年03月04日 21:20

【摘要】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作为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芯动联科”)的独立董事,报告期内,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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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芯动联科”)的独立董事,报告期内,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独立履职,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发展情况,准时出席相关会议,积极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有效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李尧琦,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4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08年7月至2012年7月,历任瑞士银行有限公司固定收益、货币与大宗商品销售交易部副董事;2012年8月至2017年5月,历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市场发展部总经理;2017年6月至今,任方正和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21年1月至今,任芯动联科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本人及直系亲属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2023年度出席会议情况

  2023年度,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我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和专门委员会,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
  1、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应参加董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投票情况

独立董事                                  缺席(次)

            事会次数  (次)    (次)            反对(票) 弃权(票)

李尧琦      9        9        0        0        0        0

      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我认真审议每个议案,对所有议案都经过
  客观谨慎的思考,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票和弃权票。在董事会会议上,积
  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3年公司共召开了4次股东大会,各独立董事应当出席4次股东大会,我亲
  自出席了4次股东大会。

      3、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报告期内,我按照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召集或出席专
  门会议,认真研讨会议文件,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报告期内,
  公司董事会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1次,审计委员会会议4次,提名委员会会议2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2次,我的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名称        报告期内召开会议次数  本人出席会议次数

    战略委员会            1                      --

    审计委员会            4                      4

    提名委员会            2                      2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                      2

  注:“--”代表该独立董事非委员会成员。

  (二)现场考察情况及公司配合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我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认真对公司日常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内控运行情况进行了解,听取公司相关汇报,并对公司有关工作思路
  与预案提出专业的建议和想法,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同时,我加强与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外聘注册会计师的沟通,重点关注公司的日常经
  营活动、治理架构以及内控建设情况,并为公司提供独立、专业的建议,促进了
  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报告期内,公司对我履行独立董事职务给予了全力支持和方便,全面向我介
绍公司的情况,并根据我的需要提供相关资料,有利于我以专业能力和经验做出独立的表决意见,以客观公正的立场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出谋划策。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

  对于公司2023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我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及是否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做出判断,根据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3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经营行为,以市场价格为依据,定价原则公平、公正、公允,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进行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二)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推动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并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编制真实、准确、完整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将持续根据监管要求、相关规定及自身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合理防范各类经营风险,不断提升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水平,以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继续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且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本次续聘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提名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报告期内,我对提名的第二届董事会候选人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候选人具有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禁止的情形。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报告期内,公司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我针对聘任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聘任人员具备任职相关岗位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未发现其存在被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有关审议及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规定。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合理,符合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薪酬考核和发放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七)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2023年7月,由于公司财务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误将一笔募集资金专户资金2.84万元用于支付公司日常电费,该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实际应用于MEMS器件封装测试基地建设项目。针对该募集资金账户操作失误的情况,公司已要求对方原路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同时公司相关人员已进一步加强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学习,确保募集资金使用规范运行。除上述情形外,针对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事项,我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募集资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违背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披露的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八)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该方案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稳定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善,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股权激励情况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我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激励计划根据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独立董事认为上市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运作规范、制度健全,我认为公司暂不存在需要改进的事项。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我作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之间保持良好的沟通协作。

  2024年,我将一如既往地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的判断原则,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增强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李尧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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