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我家: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修订稿)

2024年03月01日 20:47

【摘要】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经2024年3月1日召开的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24年3月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及监事任职管理......2第三章...

000560股票行情K线图图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 2024 年 3 月 1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24 年 3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监事任职管理......2

第三章  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的职权......5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6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披露及执行...... 10

第六章  附则 ......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地行使监督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及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对监事会及监事做出的忠实和勤勉义务规定,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第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行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职权,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会的知情权,为监事会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四条 在本规则中,监事会指公司监事会;监事指公司所有监事。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监事任职管理

  第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监事会应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有关提名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需在相关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前提交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除只有一名监事候选人的情形外,股东大会就选举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监事的,每位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监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财务监督和检查等职责。

  第九条 监事应当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十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二条 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以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上述人员统称为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

              第三章  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
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供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对年度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意见,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和勤勉尽责表现的意见等。

  第二十条 监事会对公司下属全资或附属公司的运作情况应当予以关注,对其经理或其他人员在履行职务时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并按要求提交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料,并按照其要求按时参加其组织的相关培训和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事会决定事项,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以及其他应由监事会召集人签署的文件;

  (四)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及由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一节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提案及通知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是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的体现。监事会分为定期会议
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主要议程、列席人员等由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决定。书面通知可采用直接送达、传真送达、邮寄送达、发送电子邮件等适当方式。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监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监事会主席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主席审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的,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第二十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

    热门股票

    代码 名称 价格 涨跌
    001696 宗申动力 12.61 10.03%
    000422 湖北宜化 11.56 9.99%
    002455 百川股份 10.65 10.02%
    300424 航新科技 14.7 20%
    603739 蔚蓝生物 16.79 10.03%
    601360 三六零 9.42 7.53%
    300719 安达维尔 22.76 19.98%
    301301 川宁生物 16.94 7.08%
    301258 富士莱 40.52 19.99%
    002085 万丰奥威 16.18 0.06%

    天添财富©2024 www.dayfund.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