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和管桩: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2月制定)

2024年02月28日 16:40

【摘要】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2月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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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4 年 2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
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对公司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分公司的财务收支与业务活动均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备相关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
应当具备下列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

    (一)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二)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

    (三)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四)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五)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以及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相应有权审批机构审定后发布实施;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四章 具体审计实施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
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
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
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
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否审议,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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