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林生物:关于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24年02月22日 18:18
【摘要】证券代码:000403证券简称:派林生物公告编号:2024-004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1、...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派林生物 公告编号:2024-004 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数量为8名,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47,848,99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53%;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24年2月27日。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1、限售股份的核准情况 2020年12月17日,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派林生物”)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南方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哈尔滨同智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12号),经核准,公司向24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191,595,895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7.47元/股。 2、股份登记上市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书》(业务单号:101000010847),其已于2021年1月21日受理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191,595,895股,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并于2021年1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哈尔滨同智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智成科技”)、哈尔滨兰香生物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香生物”)、杨莉、杨峰、张景瑞、方春凤、西藏浙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岩投资”)、西藏 浙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浙民投浙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浙玖投资”),共计 8 名股东。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作出的承诺 (1)业绩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同智成科技、兰 根据公司与补偿义务人签订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交易 香生物、杨峰、 各方同意,补偿义务人承诺派斯菲科于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2023 杨莉、张景瑞、 年实现的税后净利润(以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 浙岩投资、浙玖 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分别不得低于人民币 7,500 万元、12,000 万元、 投资 18,000 万元、22,000 万元。 (2)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1、本人/本企业通过本次重组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 通过协议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该等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届满 12 个月后, 可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解锁: (1)第一次解锁: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发行结束之日已届满 12 个月,且符合《证券法》及监管机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对派斯菲科在业 绩承诺补偿期第一年的实际净利润数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则 本人/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 25%在扣减《业绩承诺 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业绩承诺补偿期第一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后的剩余部分 (如有)可解除锁定; (2)第二次解锁: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已届满 24 个月,且 符合《证券法》及监管机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对派斯菲科在业绩承诺补 偿期第二年的实际净利润数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则本人/本企 业于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 50%在扣减《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同智成科技、兰 中约定的业绩承诺补偿期第一年、第二年累计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后的剩余未 香生物、杨莉、 解锁部分(如有)可解除锁定; 杨峰、张景瑞 (3)第三次解锁: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已届满 36 个月,且 符合《证券法》及监管机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对派斯菲科在业绩承诺补 偿期第三年的实际净利润数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则本人/本企 业于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 75%在扣减《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中约定的业绩承诺补偿期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累计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后 的剩余未解锁部分(如有)可解除锁定; (4)第四次解锁: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已届满 48个月,且 符合《证券法》及监管机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对派斯菲科在业绩承诺补 偿期第四年的实际净利润数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已出具业绩 承诺补偿期满后派斯菲科的《减值测试报告》,则本人/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中 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 100%在扣减《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业绩承 诺补偿期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累计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以及减值 测试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之后的剩余未解锁部分(如有)可解除锁定。 2、为保障业绩承诺补偿的可实现性,业绩承诺期内,本人/本企业保证本次 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 方式逃废补偿义务:未来质押该等股份时,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业绩承 诺补偿协议》上述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 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 3、本次发行结束后,本人/本企业基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 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4、如本次发行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 结论明确以前,本人/本企业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票。 5、若本人/本企业的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 相符,本人/本企业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6、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其转让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 1、本人/本企业通过本次重组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 通过协议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 2、若在本次发行中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时,其用于认购本次发行所对应的标 的企业财产份额(以工商登记完成日和足额缴纳出资日孰晚)持续拥有时间 未满 12 个月,则其取得的前述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至 36 个月届满 之日不得转让。 方春凤 3、本次发行结束后,本合伙企业基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 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4、如本次发行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 结论明确以前,本合伙企业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票。 5、若本合伙企业的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 相符,本合伙企业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6、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其转让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 1、本企业通过本次重组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 议方 式直接或间接转让。 2、为保障业绩承诺补偿的可实现性,业绩承诺期内,本企业保证本次发行所 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 废补偿义务:未来质押该等股份时,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业绩承诺补偿 协议》 上述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 浙岩投资、浙玖 股份用于支付 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 投资 3、本次发行结束后,本企业基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 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4、 如本次发行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 结论 明确以前,本企业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票。 5、若本企业的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 符,本企业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6、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其转让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上述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遵守并履行了上述关于股份锁定 的承诺,以及其他在该次交易中作出的各项承诺,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3、标的公司 2022 年度业绩完成情况 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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