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威: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年02月19日 16:16

【摘要】证券代码:301222证券简称:浙江恒威公告编号:2024-001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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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1222        证券简称:浙江恒威        公告编号:2024-001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2 月 18 日以书面通知、口头传达或电话等方式向全体董事送
达。鉴于本次会议为紧急临时会议,董事长在本次会议上就紧急召开会议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限要求。

  2、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上午 10 点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
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董事 7 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 7 人。

  4、会议由董事长汪剑平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 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立足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和价值增长,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并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的积极性,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长远发展,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公司拟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并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本次回购的股份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实施上述用途,如公司未能按上述用途实施,则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2.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2)回购股份的价格: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6.50 元/股(含本数)。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实际回购价格将综合回购实施期间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4. 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
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将在未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选择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如在回购完成后三年内未将回购股份用于前述用途,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已回购但尚未使用的股票进行注销。

  (3)回购股份的价格: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6.50 元/股(含本数),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4)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下限 2,500万元,回购价格 36.50 元/股测算,预计回购数量约为 684,931 股,约占公司目前
总股本的 0.68%;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5,000 万元,回购价格 36.50 元/股测算,
预计回购数量约为 1,369,863 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35%。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5.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

  ① 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提前达到最高限额(差额金额不足以回购 100 股公司股份),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② 如公司董事会依法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时间内回购股份:

  ①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②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 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② 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③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7. 办理本次回购事宜的具体授权事宜


  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并实施具体的回购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实施的时间、价格、数量等,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市场最新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2)根据实际回购的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等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

  (3)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依据市场条件、股价表现、公司实际情况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终止实施本次回购方案;

  (4)具体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5)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6)办理回购股份注销涉及的相关事宜;

  (7)具体办理与本次回购事项有关的其他所必需的事项。上述授权事宜的授权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经审议,全体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方案的实施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增强公众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有利于公司的长远稳健发展。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
方案的议案》。回避表决情况:上述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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