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鸿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2月06日 19:43

【摘要】证券代码:000851证券简称:高鸿股份公告编号:2024-021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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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高鸿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1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决定,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4 年 02 月 06 日(星期二)14 时 30 分;网络
投票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02 月 06 日(星期二)上午
9:15 至 2024 年 02 月 06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24 年 02 月 06 日(星期二)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

    5.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5 人,代表股份 154,421,382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368%。

    6.出席现场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150,935,081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3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3,486,3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11%。

    7.公司董事长,部分监事、高管人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穆曼怡、闫凌燕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意见

 议案序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

  号                                                股份数量(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股份数量(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股份数量(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结果
                                                                      有效表决权比例                  有效表决权比例                  有效表决权比例

        《关于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1.00    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153,980,682    99.7146%      440,700      0.2854%          0            0          通过
        的议案》

        《关于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2.00    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  153,980,682    99.7146%      440,700      0.2854%          0            0          通过
        的议案》

(二)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

 议案序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结
  号                    议案名称                                    占出席会议中小                占出席会议中小                占出席会议中小    果

                                                      股份数量(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份数量(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份数量(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比例                            比例                            比例

        《关于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1.00    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    3,045,601      87.3591%      440,700      12.6409%        0            0          通过
        构的议案》

        《关于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2.00    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内控审计机    3,045,601      87.3591%      440,700      12.6409%        0            0          通过
        构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穆曼怡、闫凌燕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经与会董事与记录人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02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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