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河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2024年02月05日 19:46

【摘要】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完善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公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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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
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
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
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
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阅。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决议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
对年审会计师完成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表决;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备江苏证监局。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
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合理评价双方执业质量,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并出具意见。经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
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组
织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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