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水: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24年02月05日 20:22

【摘要】证券代码:605081证券简称:太和水公告编号:2024-010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605081股票行情K线图图

证券代码:605081          证券简称:太和水      公告编号:2024-010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3202303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

  2024年1月1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4〕1号),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披露的《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近日,公司及相关人员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6号、7号、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水或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66529966T,住所: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曹黎路38弄19号1957室。

  何文辉,男,1971年5月出生,时任太和水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址: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309弄。


  徐小娜,女,1984年8月出生,时任太和水总经理、董事,住址:上海市杨浦区政悦路88弄。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太和水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太和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起,太和水在江西省抚州市承做梦湖及凤岗河水生态治理项目,太和水未审慎考虑凤岗河项目的治理争议对收入确认的影响,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财会[2006]3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恰当估计凤岗河项目的完工进度,虚增2018年收入798.96万元,同时,太和水2018年虚增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一直存续并每年计提坏账准备,导致公司公开披露的2018年、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以及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坏账准备、利润总额不准确。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相关情况说明,项目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太和水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以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应综合考虑主要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涉案虚假记载主要系会计核算问题所致、案涉行为未造成严重市场影响以及当事人配合调查询问、提供材料的情况等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何文辉作为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何文辉知悉相关项目工程情况,在签署确认有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徐小娜作为时任公司总经理、董事,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徐小娜知悉相关项目工程情况,在签署确认有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本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何文辉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五万元罚款;

  三、对徐小娜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依据《决定书》,本次涉及公司的立案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公司判断《决定书》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对于《决定书》中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事项,公司已于2024年1月27日披露《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予以更正。

  3.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将进一步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和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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