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恒股份: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4年02月05日 19:10

【摘要】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的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及独立董事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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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5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及独立董事相关规则,董事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以下简称“公司”)。              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贵州川恒化工有限责任公    公司由贵州川恒化工有限责任公
 司整体变更设立,贵州川恒化工有限 司整体变更设立,贵州川恒化工有限责 责任公司原有的权利义务均由股份有 任公司原有的权利义务均由股份有限
 限公司承继。                      公司承继。在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522702741140019K。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新增条款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注:因章程条款增加,后续条款编号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自动调整。)

                                  要条件。

          第三章股份                  第三章  股份及可转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列方式增加资本: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
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的程序办理。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实施程序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实施程序为:
为:                                  (一)公司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
    (一)公司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    (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减资
    (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减 方案;

资方案;                              (三)公司按经批准的方式购回股
    (三)公司按经批准的方式购回 份并予以注销;

股份并予以注销;                      (四)公司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
    (四)公司向工商行政市场监督 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收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权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大会决议。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工。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将不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任期届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满前离职的,在原定任期届满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券。

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新增条款                              第四节 可转债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经股东大会同
新增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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