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海:关于公司收到董事长《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2024年02月05日 23:26

【摘要】 证券代码:002089证券简称:*ST新海公告编号:2024-018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董事长《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002089股票行情K线图图

证券代码:002089        证券简称:*ST 新海        公告编号:2024-018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董事长《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24 年 2 月 5 日,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4 号。根据《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公司披露的 2019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16年至 2018 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实际为负值,2019 年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一)项、第 9.5.2 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5 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市场禁入决定书》(2024)2 号,
现将《市场禁入决定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张亦斌,男,1964 年 12 月出生,时任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董事长、总裁,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澜韵园32 幢 1 室。

  依据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新海宜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

张亦斌的要求,我会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
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新海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新海宜通过参与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虚增销售收入、利润,导致
2014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及 2019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一)专网通信业务实施情况

  2014 年 3 月,新海宜董事长张亦斌与隋某力、郑某彬、吴某森、聂某龙、
吴某、胡某平等人入股成立苏州新海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信息)、苏州新海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电子),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专网通信产品的虚假生产加工及购销,上下游、产品确定、合同签订、资金支付、虚假实物流转都由隋某力操控,相关业务构成虚假销售循环。新海宜、新海宜电子虽然签订了相应的采购销售合同,但是对于合同所列的产品是否有真实用途并不清楚,对外披露为销售硬件产品的主营业务存在虚假记载。

  (二)新海宜 2014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数据虚
增情况

  2014 年至 2019 年 8 月 31 日,新海宜通过直接和设立子公司方式参与隋某
力主导的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新海宜本部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无实物流转,仅是合同、单据及资金上的流转,其形成的收入、利润作为正常硬件产品销售收入、利润予以确认。新海宜电子通过参与虚假自循环业务虚增销售收入、利润。2019 年 9 月新海宜电子不再纳入新海宜合并报表范围后,新海宜通过确认新海宜电子专网通信自循环虚假业务投资收益,虚增 2019 年度利润。

  2014 年至 2019 年,新海宜通过参与隋某力主导的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
其中:2014 年虚增销售收入 224,987,179.90 元,虚增销售成本 177,998,323.50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 46,988,856.40 元;2015 年虚增销售收入 907,757,521.29元,虚增销售成本 754,489,954.18 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 153,267,567.11 元;2016 年虚增销售收入 1,188,256,863.32 元,虚增销售成本 1,038,987,392.09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149,269,471.23元;2017年虚增销售收入875,976,068.37
元,虚增销售成本 795,148,548.62 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 80,827,519.75 元;
2018 年虚增销售收入 420,293,965.68 元,虚增销售成本 348,340,892.57 元,
相 应 虚 增 利 润 总 额 71,953,073.11 元 ; 2019 年 上 半 年 虚 增 销 售 收 入
124,227,433.64 元,虚增销售成本 102,899,820.94 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21,327,612.70 元;2019 年虚增利润总额 39,118,843.02 元。

  张亦斌时任新海宜董事长、总裁,决定引入专网通信业务,知悉隋某力控制专网通信业务,其从 2015 年底起对业务开展过程中诸多异常迹象未采取措施。
  二、新海宜会计差错更正处理错误、审计调整错误、确认预计负债不完整,导致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处理错误的相关情况

  新海宜参股公司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通家)关于山东国金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国金)新能源补贴收入 51,522,960.00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处理错误,导致新海宜 2019 年多调减期初长期股权投资19,614,790.87 元,少确认投资损失 19,614,790.87 元。

  1.新海宜 2019 年度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基本情况

  2020 年 6 月 9 日,新海宜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编号 2020-066)称,参股公司陕西通家自查发现 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部分
新能源汽车采购的关键零部件发票信息与推荐目录不一致,根据工信部有关规定,该部分新能源汽车无法申报新能源汽车国家财政补贴,不能在销售当期确认国家
财政补贴收入。因此,陕西通家在 2019 年分别追溯调减 2017 年度、2018 年度
营业收入 179,237,120.00 元、172,813,552.36 元。由于新海宜持有陕西通家35.82%的股权(2018 年 12 月前持股比例为 38.07%),根据权益法核算结果,新
海宜在 2019 年分别追溯调减 2017 年度、2018 年度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
68,235,571.59 元、65,790,119.38 元。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导致新海宜 2019 年年
初 对 陕 西 通 家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账 面 余 额 由 272,236,787.07 元 减 记 至
138,211,096.10 元。


  陕西通家 2019 年亏损 1,043,507,314.66 元,按新海宜持股比例 35.82%计
算,新海宜 2019 年需要确认的投资亏损为 373,784,320.11 元,按照权益法核算会导致新海宜对陕西通家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减记至零。因此,会计差错更正前,新海宣在 2019 年应确认投资亏损 272,236,787.07 元,而采取会计差错更正后,新海宜在 2019 年只需要确认投资亏损 138,211,096.10 元。

  2.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中涉及与山东国金业务情况

  (1)陕西通家与山东国金的合作模式

  2019 年 6 月份之前,因山东国金未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资质,借用
陕西通家的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对其生产的 GM3 国金牌车辆(即陕西通家公告的STJ6460EV1 和 STJ6460EV5 型号的车辆)出具车辆合格证,并通过陕西通家进行新能源汽车补贴申报。协议约定,山东国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车辆销售完成后所有的问题由山东国金负责,陕西通家如果收到国家财政补贴,需要将其支付给山东国金。该车型生产、组装、销售均由山东国金自主完成,陕西通家仅收取每台 300 元的代申报费用。账务处理中,双方按正常的销售与采购业务入账,实际上无实物流转,仅有票据流转。

  (2)陕西通家与山东国金相关业务前期部分账务处理情况

  陕西通家账面记录显示,2017 年度,陕西通家向山东国金销售型号为
STJ6460EV1 的车辆 418 台,确认车辆销售收入 51,295,555.56 元,新能源汽车
补贴收入 20,231,200.00 元,收入确认合计 71,526,755.56 元,含税应收账款总额为 80,247,000.00 元。上述 418 台车辆物料均来自山东国金,确认含税应付账款共计 80,071,445.00 元。

  2018 年度,陕西通家账面记录从山东国金采购原材料生产型号为
STJ6460EV1 及 STJ6460EV5 的车辆 825 台,其中 8 台销售给陕西通家汽车销售有
限公司作为固定资产使用,1 台转为陕西通家固定资产使用,2 台销售给宝鸡市公务用车管理中心,其余 814 台车销售回山东国金。就 814 台车辆确认的销售收入 98,676,575.20 元,计提新能源汽车补贴收入为 32,115,320.00 元,收入确认
合计 130,791,895.21 元,确认含税应收账款 146,826,479.72 元,应付账款169,930,220.00 元。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在 2018 年审计时关注到该业务模式,依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将陕西通家当年确认的车辆销售
收 入 98,676,575.20 元 、 新 能源汽 车补贴 收 入 32,115,320.00 元和 成 本
130,581,377.95 元予以冲销,按净额法仅就每台 300 元代申报费用部分确认了收入 210,517.25 元。冲销后,陕西通家账面上仅剩下当年应收新能源汽车补贴
款 32,115,320.00 元(799 台)、应交税费进项税额 4,858,435.90 元(销项税
额与进项税额抵消后的金额)和应付山东国金原材料采购款 36,763,238.42 元同时挂账。陕西通家接受了大信所的处理方式,对 2018 年按净额法进行了调整。
  2017 年未调整,仍按总额法核算。

  (3)陕西通家 2019 年进行前期会计差错调整中涉及与山东国金业务的情况
  陕西通家将 2017、2018 年度账面记载的销售给山东国金的 1,190 台车辆的
新能源补贴收入共计 51,522,960.00 元进行了前期差错追溯调整。

  2017 年陕西通家向山东国金销售的 418 台车辆中有 4 台已于 2018 年 6 月份
申报过国家财政补贴,其中 3 台通过工信部初审和终审,1 台因工信部终审时现场未查到车辆被核减。陕西通家在 2019 年度对未申报补贴的 414 台车辆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收入进行前期差错更正,涉及国家财政补贴金额 20,037,600.00 元,地方财政补贴金额 22,000.00 元,共计 20,059,600.00 元。

  2018 年陕西通家销售回山东国金的 814 台车辆中有 25 台被山东国金用于国
金研究院进行试验,不符合国家财政补贴计提条件。因此,陕西通家账面记录的符合国家财政补贴计提条件的车辆为 799 台(其中包含 8 台销售给陕西通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固定资产使用以及 2 台销售给宝鸡市公务用车管理中心的车
辆)。上述 799 台车辆中,有 23 台型号为 STJ6460EV5 的车辆公告的电机供应商
为苏州和鑫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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