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动力: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4年02月04日 16:26

【摘要】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12/F,TaiPingFinanceTower,YitianRoad6001,FutianDistrict,ShenZhen,P.RChina电话(T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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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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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025号
致: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石力律师、洪锫锟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董事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2月2日(星期五)15:00在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村小布二路10号东莞智动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加维先生主持。

    股东还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日9:15至15:00。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4年1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因个人原因,部分董事以远程视频会议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1、审议《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及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第 2 项议案及第 3 项议案的第 1 项子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信达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已得以表决和统计。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获得通过。具体为:

    1、审议并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及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868,3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2%;反对2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97,2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005%;反对2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9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868,3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2%;反对2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97,2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005%;反对2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9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868,3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2%;反对2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97,2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005%;反对2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9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868,3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2%;反对2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97,2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005%;反对2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9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魏天慧  _____________                    石  力_____________

                                          洪锫锟_____________

                                                2024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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