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热电: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2024年02月04日 16:52
【摘要】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热电”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热电”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杭州热电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概述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80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杭州热电采用向社会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1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6.17元,共计募集资金24,741.7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335.61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406.0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21]329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新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司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号 1 浙江安吉天子湖热电燃煤耦合一般工业固废热 9,328.00 6,913.53 电联产技改项目 2 杭州热电集团信息中心 3,010.00 3,010.00 3 丽水市杭丽热电项目集中供热三期项目 9063.46 6,706.96 4 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4,000.00 4,000.00 合计 25,401.46 20,630.49 注: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8日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新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新募投项目。公司拟暂缓实施“丽水市杭丽热电项目集中供气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将该项目原计划投入的募集资金6,689.13万元及截至2022年11月30日该项目在专户产生的利息224.40万元合计6,913.53万元通过增资方式投入全资子公司浙江安吉天子湖热电有限公司,专项用于“燃煤耦合一般工业固废热电联产技改项目”的实施。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相关情况 公司为满足业务发展需求,已租赁杭州市滨江区月明路199号趣链科技产业园1号楼部分房产,同时考虑到公司募投项目“杭州热电集团信息中心”的实际开展需要,公司拟将募投项目“杭州热电集团信息中心”的实施地点变更至杭州市滨江区月明路199号趣链科技产业园1号楼。本次变更不改变项目总投资及实施内容,仅对实施地点进行变更,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名称 变更前实施地点 变更后实施地点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办公楼内(杭 杭州市滨江区月明路 杭州热电集团信息中心 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南星座二幢一单元) 199号趣链科技产业园1 号楼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影响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募投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的变更,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内部审议程序 公司已于 2024 年 2 月 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至杭州市滨江区月明路 199 号趣链科技产业园 1 号楼。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址,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址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址。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杭州热电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做出的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 宏 杨丹丹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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