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立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4年2月修订)

2024年02月02日 19:59

【摘要】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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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
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
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
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
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真、准确编制和披露公司财务报表附注。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财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的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

    2、公司董事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定,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财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3、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重大变化;或与实际执行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4、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

    5、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6、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披露要求严重不符,未予说明;

    7、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

    8、关联方、关联交易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二)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公司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下属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要求,认真编制和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2、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错误;

    3、遗漏重大诉讼项目、重要承诺事项或者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
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
正公告。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
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
施的,公司内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
权利。

                        第五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
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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