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达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01月30日 18:11

【摘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邮编:200120上海...

300772股票行情K线图图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1 月 11 日,公司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
出了《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下午 2:30 在浙江省杭州市文二
路 391 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 A 座 23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00 至 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18,484,94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363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34 名,均
为截至 2024 年 1 月 2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15,123,0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884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显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13 人,代表股份 3,361,9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78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3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3,785,9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8123%。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444,5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20%;反对 240,4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3,545,5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84%;反对 240,4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 37,444,5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20%;反对 240,4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3,545,5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84%;反对 240,4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 37,444,5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20%;反对 240,4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3,545,5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84%;反对 240,4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37,444,5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20%;反对 240,4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3,545,5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84%;反对 240,4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 37,444,5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20%;反对 240,4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3,545,5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84%;反对 240,4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5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37,444,5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20%;反对 240,4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3,545,5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84%;反对 240,4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6 募集资金金额和投向

  表决结果:同意 37,444,5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20%;反对 240,4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3,545,5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84%;反对 240,4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7 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 37,444,5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20%;反对 240,4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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