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茂集团:天茂集团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4年01月29日 19:42

【摘要】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187号民生金融中心8层03-05电话:027-83828888邮编:430030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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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 187 号民生金融中心 8 层 03-05

电话:027-83828888                    邮编:430030


            上 海 市锦天城 (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 二二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二○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1 月 12 日,公司召
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1 月 13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 14 时在湖北省荆门市漳河新区
天山路 1 号(国华汇金中心)1 幢 2 楼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
开,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龙飞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9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 月 23 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889,575,89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486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通知时间召开时,没有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889,575,8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486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2,813,0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17%。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议通知审议的提案为:

    1.《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 的议案》。

    上述提案已于 2024 年 1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89,453,5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8%;反
对 11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0%;弃权 5,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2,690,7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639%;反对 11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0.5124%;弃权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7%。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89,453,5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8%;反对
11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0%;弃权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2,690,7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639%;反对 11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 0.5124%;弃权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7%。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89,453,5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8%;反对
11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0%;弃权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2,690,7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639%;反对 11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 0.5124%;弃权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7%。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89,453,5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8%;反对
11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0%;弃权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2,690,7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639%;反对 11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 0.5124%;弃权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7%。

    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69,759,4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142%;反对
19,811,0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856%;弃权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996,5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3.1353%;反对 19,811,0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86.8411%;弃权 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7%。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二○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彭 磊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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