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股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4年1月修订)

2024年01月22日 17:04

【摘要】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4年1月修订)第一条为完善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确保公司年报披露的质量,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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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4年1月修订)

  第一条为完善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确保公司年报披露的质量,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尽快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

  第五条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负责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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