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全筑: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4年01月17日 18:16
【摘要】公司代码:603030证券简称:*ST全筑债券代码:113578债券简称:Z全筑转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4年1月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
公司代码:603030 证券简称:*ST 全筑 债券代码:113578 债券简称:Z 全筑转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4 年 1 月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 月 25 日 14:30 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南宁路 1000 号 18 楼 主持人:董事长朱斌先生 会议议程: 1、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2、审议议案。 议案一、《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库存股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修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议案》 3、股东发言及股东提问。 4、与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对议案投票表决。 5、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6、宣布表决结果。 7、宣读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8、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股东职权,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制定本须知,望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一、股东大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大会的程序安排和会务工作。 二、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召开过程中,应当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正常程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各项法定权利,并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出席会议人员发生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大会秘书处将报告有关部门处理。出席会议人员应听从大会工作人员劝导,共同维护好股东大会秩序和安全。 四、股东在大会上有权发言和提问。为维护股东大会的秩序,保证各股东充分行使发言、提问的权利,请准备发言和提问的股东事先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并提供发言提纲。大会秘书处与主持人视会议的具体情况安排股东发言,安排公司有关人员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会议主持人视情况掌握发言及回答问题的时间。股东发言时,其他参会人员应当充分尊重股东发言的权利,充分听取发言股东的意见。 五、对于所有已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本公司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七、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1 月 10 日 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八、本会议须知由股东大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一: 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库存股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 2018 年 10 月 31 日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的议案》,并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披露了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临 2018-097)。2019 年 4 月 2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部分内容调整的议案》。经调整后,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8.8 元/股,回购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2018 年 11 月 28 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了首次回购,并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99)。 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1 月 3 日、2019 年 2 月 2 日、2019 年 3 月 5 日、2019 年 3 月 16 日、2019 年 4 月 2 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 编号:临 2019-001、临 2019-013、临 2019-015、临 2019-016、临 2019-030)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库存股应当在三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注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基于上述原因,公司将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 10,559,800 股股份进行注销,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本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 议案二、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库存股应当在三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注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基于上述原因,公司将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 10,559,800 股股份进行注销,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第 62 号公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8 月修订)》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修订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现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现将修订的具体条款内容公告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定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简称“公司”)章程。 制订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全筑控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全筑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GHAI TRENDZONE HOLDINE GROUP CO.,LTD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80,070,382 元。 1,316,933,520 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增加条款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80,070,382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580,070,382 股。 1,316,933,52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1,316,933,520 股。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三)项、第(五)、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事会会议决议通过。 会的授权,须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议决议通过。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公司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之日起即失去其权利,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第 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本章程的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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