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创草坪: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4年01月14日 15:33
【摘要】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规定,作为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单日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含 12 个月)使用单日 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永祥 施 平 刘绍荣 2024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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