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仪:*ST华仪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24年01月12日 18:01

【摘要】股票代码:600290股票简称:*ST华仪编号:临2024-002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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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ST 华仪    编号:临 2024-002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30018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
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63)。

  2023 年 11 月 2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3]29 号),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5 日披露
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5)。

  近日,公司及相关人员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3、44、45 号),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1、《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3 号)

  “当事人:张学民,男,1968 年 12 月出生,时任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仪电气)副总经理、总经理,住址:河南省信阳市狮河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和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仪电气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张学民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 年,华仪电气全资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风能)对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风机销售业务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涉及诺木洪、罗家山及渑池二期三个项目,上述事项导致华仪电气 2017 年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 34,725.64 万元,虚增应收账款,并多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812.58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6,699.05 万元。

  华仪电气 2017 年虚增风机销售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一直存续并每年计提坏账准备,导致 2018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减利润总额,影响金额分别为
959.78 万元、3,729.13 万元、5.501.49 万元、4,600.77 万元和 6,258.11 万元。
  上述事项导致华仪电气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
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华仪电气相关公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情况说明及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华仪电气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华仪电气时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张学民,同时曾担任华仪风能总经理,知悉并参与提前确认收入相关事项,知悉或应当知悉虚增应收账款每年计提坏账准备。张学民在任职期间,在华仪电气相应定期报告上签字确认,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学民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申辩人事前不知悉且未参与诺木洪、罗家山、渑池二期三个项目申请开票、提前确认收入事项。事后经了解,发现上述项目系上市公司华仪电气领导直接授意指使华仪风能业务部门,上述项目开具增值税发票申请未经申辩人签署,华仪风能财务人员受上市公司财务中心统一管理,项目开票后直接确认了项目收入。第二,申辩人知悉后立即向上市公司领导提示了风险,提出了整改要求,但作为职业经理人无法对抗上市公司领导的影响,最终未能完成整改。综上,张学民请求免于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2017 年提前确认收入事项发生时,张学民时任华仪电气副总经理、华仪风能总经理,案涉违法行为与张学民的职务、具体职责
存在直接关系,在案证据足以认定;第二,张学民知悉提前确认收入相关事项,知悉或应当知悉虚增应收账款每年计提坏账准备,在任职期间仍在华仪电气相应定期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张学民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提出整改要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第三,我局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综上,对张学民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张学民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4 号)

  “当事人:陈孟列,男,1984 年 1 月出生,时任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仪电气)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和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仪电气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陈孟列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 年,华仪电气全资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风能)对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风机销售业务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涉及诺木洪、罗家山及渑池二期三个项目,上述事项导致华仪电气 2017 年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 34,725.64 万元,虚增应收账款,并多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812.58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6,699.05 万元。


  华仪电气 2017 年虚增风机销售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一直存续并每年计提坏账准备,导致 2018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减利润总额,影响金额分别为
959.78 万元、3,729.13 万元、5,501.49 万元、4,600.77 万元和 6,258.11 万元。
  上述事项导致华仪电气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
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华仪电气相关公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情况说明及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华仪电气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华仪电气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陈孟列,知悉、授意相关人员对相关业务开具发票提前确认收入,知悉或应当知悉虚增应收账款每年计提坏账准备。陈孟列在任职期间,在华仪电气相应定期报告上签字确认,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陈孟列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陈孟列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5 号)

  “当事人: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电气),住所: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 228 号。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和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我局对华仪电气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华仪电气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 年,华仪电气全资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风能)对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风机销售业务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涉及诺木洪、罗家山及渑池二期三个项目,上述事项导致华仪电气 2017 年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 34,725.64 万元,虚增应收账款,并多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812.58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6,699.05 万元。

  华仪电气 2017 年虚增风机销售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一直存续并每年计提坏账准备,导致 2018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减利润总额,影响金额分别为
959.78 万元、3,729.13 万元、5,501.49 万元、4,600.77 万元和 6,258.11 万元。
  上述事项导致华仪电气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
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华仪电气相关公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情况说明及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华仪电气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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