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姆猫:《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年01月12日 19:07

【摘要】浙江金科汤姆猫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浙江金科汤姆猫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监事会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监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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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金科汤姆猫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浙江金科汤姆猫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监事会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监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金科汤姆猫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浙江金科汤姆猫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受股东大会委托,
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以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监督,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监事行为及监事会的召集、
召开、议事、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监 事

  第四条    监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
任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有关主管部门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不以任何形式侵犯公司利益;

  (三)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四)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

  (五)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六)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七)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知悉的公司的机密信
            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司法机关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等
            信息:

            1.  法律法规有规定;

            2.  司法机关或政府主管机关强制性要求;

            3.  公众利益有要求;

            4.  该监事自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八)  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监督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法
            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将监督权转授他人行使。

  (九)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代表担任的监
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股东代表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提供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监事义务。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收到书面辞职报告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其他监事及股东。
  第九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
辞职应当在股东大会委任继任监事后方能生效;如因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监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而离职,应向监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第十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而离职,其对公司和股东所负有的义务
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时间内,以及任期届满后的合理时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机密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机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撤换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1)因公司股权关系发生变化,原提名该监事的股东持有股份降低到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下,或因股份转让等原因导致公司股东发生变更,且其他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不同意该监事继任的;

  (2)监事不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的;

  (3)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或拒不履行监事职责的;

  (4)监事在任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的;

  (5)监事违反本规则规定的监事义务或因重大过错或过失给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的。

  发生上述的(2)、(3)、(4)、(5)项情形的,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出撤换监事的提案或要求董事会作出撤换监事的议案。

  发生上条第(2)、(3)、(4)、(5)项情形之一的,经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应当撤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行使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监督、检查监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文件,并报送其他监事;

    (五)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工作,递交提案;

    (六)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其职务。

  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当在十日内召集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
            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二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或监事会主席签字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拟审议的事项;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或电话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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