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工智: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4年01月11日 18:32

【摘要】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附件的议案》,根据最新的《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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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根据最新的《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 年;

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 3 年;

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内容。                                (七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他内容。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  法定最低人数时,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人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
务。                                  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负责。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
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

                                      司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
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

                                      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专门委员会成员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召集人应是会计专业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人士。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
    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召集人应是
决策权限及议事程序等具体事项由董事会

                                      会计专业人士。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
定和本章程分别制定工作细则。

                                      决策权限及议事程序等具体事项由董事会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本章程分别制定工作细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应于会议召开 2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  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
监事。                                监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订或修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                      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和公司员工;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和公司员工;(八)代表公司进行业务洽谈并根据董事长  (八)代表公司进行业务洽谈并根据董事长的授权对外代表公司签订生产经营方面的  的授权对外代表公司签订生产经营方面的
合同;                                合同;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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