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博特:监事会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2024年01月08日 20:23
【摘要】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核查意见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事宜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1、缴款认购期间,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全部放弃认购合计 10 万 股;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部分放弃认购合计 2 万股;激励对象放弃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合计 12 万股。因此,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 象由 213 人调整为 211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1,270 万股调整为 1,258 万股。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股权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资格。 4、股权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股权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7、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监事会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名: 2024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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