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力: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1月08日 18:11

【摘要】证券代码:002164证券简称:宁波东力公告编号:2024-002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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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164          证券简称:宁波东力        公告编号:2024-002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 年 1 月 8 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8 日上午

 9:15-9:25 和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波市江北区银海路 1 号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宋济隆先生

    6、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0,830,623股,占公司总股本532,173,689股的43.3751%。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30,763,623 股,占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43.362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7,0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本的 0.0126%。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715,69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0.69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648,695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685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67,0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126%。

  4、其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0,821,3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0%;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0%;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06,3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97%%;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03%;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0,821,3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0%;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0%;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06,3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97%;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03%;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表决,选举了宋济隆先生、宋和涛先生、丁碧春女士、武子超先生四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上述董事任期自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7 年 1 月 7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聘任董事中兼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01 选举宋济隆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0,797,4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82,5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067%;

  表决结果:宋济隆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3.02 选举宋和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0,797,4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82,5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067%;

  表决结果:宋和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3.03 选举丁碧春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0,797,4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8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066%;

  表决结果:丁碧春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3.04 选举武子超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0,797,4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82,5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067%;

  表决结果:武子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表决,选举王继生先生、楼百均先生、蒲一苇女士三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 2027 年 1 月 7 日。表决结果如下:

  4.01 选举王继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0,797,4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82,5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067%;

  表决结果:王继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2 选举楼百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0,797,4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82,5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067%;

  表决结果:楼百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3 选举蒲一苇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0,797,4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82,5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067%;

  表决结果:蒲一苇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表决,选举徐俊杰先生、蔡汉龙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与职工监事喻丹女士共同组成第七届监事会,上述监事任期自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7 年 1 月 7 日。表决结果如下:

  5.01 选举徐俊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0,797,4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8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066%;

  表决结果:徐俊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5.02 选举蔡汉龙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0,797,4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8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066%;

  表决结果:蔡汉龙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姚振松、贺嘉贝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三)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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