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2023年12月11日 20:23

【摘要】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和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切实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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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和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切实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及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等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3、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1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1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定期报告及有关数
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三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因工作需要向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在提供之前,公司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交易提示函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杜绝内幕交易。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如实、完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一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须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
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的2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有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配合公司董事会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信息的公开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材料应包括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知悉内幕信息地点、方式、知悉时间等,详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未及时填报的,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并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六章 内幕信息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对自查结果按情节轻重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报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
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制定、解释及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管理制度废止。附:《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附1: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序    内幕信息知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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