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统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月)

2024年01月08日 18:11

【摘要】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防范、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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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防范、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未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为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 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十三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
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工作例会和临时会议。工作例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召开工作例会,应当提前5天发出会议通知;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提前3天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到会进行陈述或接受质询,该等人士不得拒绝。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该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报送董事会并抄送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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