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H股公告(持续关连交易)

2023年12月29日 19:02

【摘要】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Everbrigh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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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 Everbright Bank Company Limited

                                          6818

                          持续关连交易

                  与关连法人签订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21年12月15日及2023年5月22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 本公司与光大集团签署现有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现有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经补充协议修订)有效期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包括首尾两日)。 由於现有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经补充协议修订)即将到期,於2023年12月29日,本公司 与光大集团签署综合服务框架协议,有效期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包括首尾两日)。根据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光大集团及╱或其联系人可与本公司互相 提供服务。
 光大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於本公告日期直接及间接持有本公司约47.19%的已发 行普通股,因此光大集团及其联系人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本公司关连人士。
 由於综合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由光大集团及╱或其联系人向本公司提供的(1)保险服务; (2)联合营销服务;(3)产品管理服务;(5)科技服务;(6)产品服务;及(7)综合服务,以 及由本公司向光大集团及╱或其联系人提供的(8)资产托管服务;(9)代销服务;(11)投 资服务;(12)产品服务;及(13)综合服务的交易上限按年计算的最高适用的百分比率超 逾0.1%但低於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所订的5%,这些交易属於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 的持续关连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年度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规定 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由於综合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由光大集团及╱或其联系人向本公司提供的(4)投资服务, 以及由本公司向光大集团及╱或其联系人提供的(10)产品管理服务的交易上限按年计 算的最高适用的百分比率低於0.1%,这些交易属於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持续关连 交易,但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年度申报、公告、年度审核及独立股东 批准的规定。

I.  绪言

    於2023年12月29日,本公司与光大集团签署综合服务框架协议,有效期自2024年1月
    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包括首尾两日)。根据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光大集团
    及╱或其联系人可与本公司互相提供服务。
II. 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综合服务框架协议之详情如下:

    日期:      2023年12月29日

    订约方:    本公司与光大集团

    期限:      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包括首尾两日)

    在综合服务框架协议下,光大集团及╱或其联系人向本公司提供且构成上市规则第
    14A章项下须遵守年度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规定的持续关连交易的服务包括:

       提供保险服务,请参阅本公告「1.光大集团及╱或其联系人向本公司提供保险服
        务」;

       提供联合营销服务,请参阅本公告「2.光大集团及╱或其联系人向本公司提供联
        合营销服务」;

       提供产品管理服务,请参阅本公告「3.光大集团及╱或其联系人向本公司提供产
        品管理服务」;

       提供科技服务,请参阅本公告「5.光大集团及╱或其联系人向本公司提供科技服
        务」;

       提供产品服务,请参阅本公告「6.光大集团及╱或其联系人向本公司提供产品服
        务」;及

       提供综合服务,请参阅本公告「7.光大集团及╱或其联系人向本公司提供综合服
        务」。

在综合服务框架协议下,光大集团及╱或其联系人向本公司提供且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持续关连交易但获豁免遵守年度申报、公告、年度审核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的服务包括:
   提供投资服务,请参阅本公告「4.光大集团及╱或其联系人向本公司提供投资服
    务」。
在综合服务框架协议下,本公司向光大集团及╱或其联系人提供且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须遵守年度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规定的持续关连交易的服务包括:
   提供资产托管服务,请参阅本公告「8.本公司向光大集团及╱或其联系人提供资
    产托管服务」;
   提供代销服务,请参阅本公告「9.本公司向光大集团及╱或其联系人提供代销服
    务」;
   提供投资服务,请参阅本公告「11.本公司向光大集团及╱或其联系人提供投资
    服务」;
   提供产品服务,请参阅本公告「12.本公司向光大集团及╱或其联系人提供产品
    服务」;及
   提供综合服务,请参阅本公告「13.本公司向光大集团及╱或其联系人提供综合
    服务」。
在综合服务框架协议下,本公司向光大集团及╱或其联系人提供且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持续关连交易但获豁免遵守年度申报、公告、年度审核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的服务包括:
   提供产品管理服务,请参阅本公告「10.本公司向光大集团及╱或其联系人提供
    产品管理服务」。
1.  光大集团及╱或其联系人向本公司提供保险服务

    根据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光大集团及╱或其联系人可向本公司提供保险服务,
    主要为本公司向光大集团非全资附属公司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光大永
    明」)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光大永明为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
    要从事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交易的理由及裨益
光大永明如中标为本公司合作企业,在补充医疗保险方面,其具有相关的资格经验,配备充足的软硬件资源和完善的服务、管理体制,可以为本公司提供优质而价格公平合理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
定价政策
本公司将为员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作为福利政策的组成部分,通过公开招标的市场化方式,从综合实力、解决方案、项目管理、人员投入、案例经验和价格因素六大方面来寻找合作企业。根据本公司相关要求,将采用公开招采形式确定本公司合作企业,如合作方为光大集团及╱或其联系人,在其具有相关的资格经验,配备充足的软硬件资源和完善的服务、管理体制的条件下,可以为本公司提供优质而价格公平合理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的基础上,本公司将与其开展服务合作。
历史数据及拟定年度上限

                                                    单位:人民币亿元
                  截至9月30日止  截至12月31日

 截至12月31日止        九个月的      止年度的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的
 年度的历史金额        历史金额      年度上限        拟定年度上限

 2021      2022          2023          2023    2024    2025    2026
1.5696    1.7776          1.55        1.9845    2.76    2.90    2.92
於本公告日期,上述过往年度及本年度的实际交易金额并无超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各自的年度上限。
设定年度上限的依据
本公司为员工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根据本公司员工总数及补充医疗保险单价计算得出。截至2023年底,本公司员工数量约为四万八千人(含退休人员),购买的保险品种为补充医疗保险,其计算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医疗保障和重大疾病保障方面价格依据本公司历史实际理赔经验确定,医疗险扩展责任及身故类保障方面价格依据保险行业经验数据确定。同时,为进一步提高本公司员工医疗保障水平,本公司为员工统一升级补充医疗保障计划,整体保障范围有所扩大。

2.  光大集团及╱或其联系人向本公司提供联合营销服务

    根据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光大集团及╱或其联系人可向本公司提供联合营销服
    务,主要为本公司与光大集团及╱或其联系人开展联合营销信用卡等业务推广
    合作项目。

    交易的理由及裨益

    光大集团及╱或其联系人向本公司提供联合营销服务是本公司信用卡营销的重
    要业务渠道,有利於加大信用卡销售团队建设力度,提升业务发展品质和效
    益,实现信用卡业务高质量发展。

    定价政策

    联合营销业务的服务采用通行的市场价格确定定价规则,本公司将比较提供类
    似服务的公司,在综合考虑财务状况、业务经验、专业能力、合作历史等因素
    并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比价後,依照符合市场公允性定价方式开展双方合作。
    该价格将由双方按公平基准磋商,并按照一般商业条款确定。具体而言,双方
    将根据市场价格、结合合作服务内容以及销售体系建立等方面确定双方服务采
    用的价格。

    历史数据及拟定年度上限

                                                        单位:人民币亿元
                      截至9月30日止  截至12月31日

      截至12月31日止        九个月的      止年度的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的
      年度的历史金额        历史金额      年度上限        拟定年度上限

    2021      2022          2023          2023    2024    2025    2026
    1.674    5.7857          5.04          11.66    10.49    9.97    9.47
    於本公告日期,上述过往年度及本年度的实际交易金额并无超出截至2023年12
    月31日止三个年度各自的年度上限。

    设定年度上限的依据

    本公司围绕「打造一流财富管理银行」战略愿景,聚焦信用卡战略性业务,从
    2017年起通过推进联合营销业务合作实现信用卡获客量质齐升,加快高质量转
    型进程,聚焦客户结构优化、增收潜力挖掘、以「获客-活客-触达」为主线推
    进经营水平和管理能力提升。根据本公司业务发展战略定位及要求,本公司在

    计算年度上限时,依据联合营销获客成本和业务规模两方面综合得出,主要考
    虑以下因素:(1)随着本公司业务发展,为实现经营基本面同业可比,根据未来
    信用卡市场和同业情况进行预测,预计联合营销成本,包括人员成本、发卡成
    本等同比呈现小幅提升态势;(2)随着本公司战略转型不断深化,全面推动联合
    营销合作从传统获客向综合营销转型,服务品类将进一步丰富,包括获客、移
    动渠道服务、中收和客户经营类产品业务,致力於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化的服
    务,不断提升客户服务水平和体验,同时业务规模有所提升,业务占比贡献度
    同比提升;及(3)随着高质量发展能力不断提升,对本公司持续发展发挥稳定器
    作用,同时参考历史业务规模等因素,依此设定年度上限。
3.  光大集团及╱或其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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