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控股: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12月29日 19:06

【摘要】证券代码:000626证券简称:远大控股公告编号:2023-072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1、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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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626        证券简称:远大控股          公告编号:2023-072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为公司 2023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 14:00 在浙江省宁波
市高新区聚贤街道扬帆路 515 号远大中心 1904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9 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9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史迎春先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共计 9 名,代表股份 292,545,9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08,940,464
股的 57.481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2 名,代
表股份 209,814,4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08,940,464 股的 41.2257%;通过网
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7 名,代表股份 82,731,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08,940,464 股的 16.255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会议,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指派陈超、蔡元律师进行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提案的表决情况

    提案 1.0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1,886,4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746%;反对 65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4%;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92,3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126%;反对 65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664%;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2.00、关于修订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2,488,4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03%;反对 5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894,3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590%;反对 5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00%;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

    表决结果: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 3.00、关于 2024 年度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2,488,4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03%;反对 5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894,3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590%;反对 5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00%;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4.00、关于 2024 年度开展期货和衍生品投资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2,346,4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18%;反对 19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1%;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752,3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404%;反对 19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386%;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5.00、关于 2024 年度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2,346,4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18%;反对 19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1%;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752,3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404%;反对 19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386%;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6.00、关于 2024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2,488,4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03%;反对 5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894,3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590%;反对 5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00%;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

    表决结果: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 7.00、关于 2024 年度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1,886,4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746%;反对 65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4%;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92,3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126%;反对 65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664%;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

    表决结果: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超、蔡元。

    3、结论意见: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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