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精密: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2023年12月29日 19:13

【摘要】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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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担任董事职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定程序进行补足。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董事会、召集人或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若委员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向会议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召集人。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公司董事会有权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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