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盾光电: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2023年12月29日 16:07

【摘要】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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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担任召
集人,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证券事务部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日常工作联络、
会议组织、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产品与技术研发、重大业务规划或计划、重要战略合作安排等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提供
和整理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收集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初审并报战略委员会;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报证券事务部确认后,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正式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
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在必要
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非委员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 10 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如董事会成员对本工作细
则条款的解释发生歧义,公司董事会应以决议的形式对发生歧义的条款做出正式解释。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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