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盾光电: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2023年12月29日 16:07

【摘要】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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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在委员内选举
产生。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证券事务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日常工作联络、
会议组织、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被提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其中,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 1 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在必要
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非委员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 10 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如董事会成员对本工作
细则条款的解释发生歧义,公司董事会应以决议的形式对发生歧义的条款做出正式解释。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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