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苏州严格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2023年12月29日 11:37
【摘要】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深证上〔2023〕1191号关于对苏州严格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当事人:苏州严格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60号7幢04层。经查明,苏州严格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8年...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1191 号 关于对苏州严格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苏州严格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 60 号 7 幢 04 层。 经查明,苏州严格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 年,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工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嘉兴大直机器人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大直”)向江苏海渡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渡”)增资 5,400 万元,苏州 严格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严格”)公开承诺江苏海渡2018年至 2020年三年累计实现经审计净利润 3,600万元,如江苏海渡未实现业绩承诺,苏州严格应在 2020 年度结束后的六十个工作日内就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部分向嘉兴大直进行现金补偿,如未能完成业绩承诺期间合计承诺净利润的 80%,嘉兴大直有权要求苏州严格回购其持有的江苏海渡股权。 ST 工智 2023 年 7 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显示,江苏海渡 2018 年至 2020 年三年累计实现净利润-1,465.42 万元,未实现承诺的业绩,苏州严 格应现金补偿 5,400 万元。同时,嘉兴大直于 2022 年 7 月 11 日 要求苏州严格回购嘉兴大直持有的江苏海渡 18.43%股权。截至目前,苏州严格未按照前期公开披露的信息履行现金补偿及股权回购承诺。 苏州严格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7.7.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苏州严格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苏州严格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 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 ST 工智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苏州严格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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