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23年12月28日 18:47
【摘要】证券代码:002211证券简称:宏达新材公告编号:2023-061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1、本次...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3-061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俊先生 3、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21日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2 月 28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 9:15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黄浦区打浦桥15号中港汇3603室会议室。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60,183,84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7.03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4,440,0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96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25,743,8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075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8,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0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8,1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9%。 8、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9、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统计网络投票结果并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提案 1.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0,175,7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9%;反对 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8,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 2.00 《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4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65%;反对 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8,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予以回避表决。 提案 3.00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0,175,7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9%;反对 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8,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提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提案 4.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0,175,7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9%;反对 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8,1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赵沁妍、姬智出席了本次会议,委派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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