匠心家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2023年12月28日 20:05
【摘要】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常 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且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提名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回避表决。 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 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相关会议资料保存期为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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