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2月)

2023年12月28日 17:43

【摘要】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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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三人行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3 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要求

  第七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符合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符合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
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以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
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需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情形,以及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中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并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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