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马科技:天马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12月修订)
2023年12月28日 17:38
【摘要】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经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3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4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10第五章募集资金使...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经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3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4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10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12 第六章 责任追究机制 ...... 14 第七章 附则 ...... 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负有保荐责任,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 2 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 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2 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一)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公司预算范围内使用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审批手续,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需由具体使用部门填写申请表并按照流转程序分级审批,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通过公司财务中心审核后,由项目负责人、财务总监及总裁签批逐级,再由公司财务中心执行付款。超出公司董事会授 权范围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相关资金使用负责人填写申请表,交由报财务总监、总裁审核后办理。 (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相关资金使用负责人填写申请表,交由报财务总监、总裁审核后办理。 (四)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相关资金使用负责人填写申请表,交由报财务总监、总裁审核并经董事长批准后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鉴证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投资产品应当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符 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二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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