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商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2023年12月28日 17:28

【摘要】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于2023年11月10日作出(2023)辽01破申2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债权人提出的破产重整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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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作出(2023)辽 01 破申 2 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债权人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担任商业城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3 年 12 月 12 日,贵院作出(2023)辽 01 破 4 号之二《民
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商业城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重整计划的规定,由商业城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根据商业城提交的《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
情况报告》,截至 2023 年 12 月 26 日,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管
理人现将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情况向贵院进行报告,具体如下:
    一、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管理人严格监督商业城按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和期限落实各项执行工作。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自重整计划获得贵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6 个月,重整计划执行
完毕的监督期限与执行期限一致。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为:
    1、重整投资人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及重整投资协议约定足额向管理人指定账户支付受让股票的投资资金;

    2、商业城根据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将资本公积转增股票登记至管理人指定证券账户;

    3、根据重整计划规定转增股票已经分配至重整投资人指定的证券账户或已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4、根据重整计划规定拟向债权人分配的现金、转增股票已经分配至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或已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

    5、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已支付完毕或已预留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管理人严格按照上述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标准,对商业城重整计划执行的有关情况进行了相应的审查。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具体情况

    根据商业城提交的《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经管理人审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商业城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具体如下:

    (一)重整投资人已足额向管理人指定账户支付受让股票的投资资金


    根据临时管理人、商业城与重整投资人签订的《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以及管理人、商业城与重整投资人签订的《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重整投资人应于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款分别支付至管理人指定账户。2023 年 12 月 13
日,管理人银行账户已收到青岛兴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5家重整投资人支付的总金额为4.5亿元人民币的全部重整投资款,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投资人名称        受让股票数量  受让股票单价      已支付对价

    1    青岛兴予投资合伙企业  17,857,329 股    5.6 元/股      100,001,040 元

              (有限合伙)

          杭州玄武投资管理有限

    2    公司(代表“玄武稳健 2  19,642,800 股    5.6 元/股      109,999,680 元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深圳盈富汇智私募证券

    3    基金有限公司(代表“盈  8,928,500 股    5.6 元/股      49,999,600 元

        富汇智善道 37 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

    4            杨琼            7,142,800 股    5.6 元/股      39,999,680 元

    5    深圳市泓凯投资发展合  26,785,715 股    5.6 元/股      150,000,000 元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80,357,144 股    5.6 元/股      450,000,000 元

    针对上述情况,重整投资人向商业城及管理人提交了重整投资人支付重整投资款的凭证,作为证据证明重整投资人已经足额向管理人指定账户支付受让股票的资金。经管理人审查,重整投资人已按照重整计划规定,按时足额向管理人银行账户支付了受让转增股票的现金对价。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一项标准已完成。
    (二)商业城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已登记至管理人证券账户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商业城以现有股本 231,574,918 股为基
数,按每 10 股转增 8.5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 196,838,681 股。前述资本公积转增的 196,838,681 股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全部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和清偿债务,其中:(1)80,357,144 股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2)116,481,537股用于清偿商业城的债务。

    2023 年 12 月 12 日,管理人向贵院提交了关于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事宜的《协助执行申请》,请求贵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商业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转增股票的登记手续。

    2023 年 12 月 13 日,贵院前往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现场送达
了办理商业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转增股票登记手续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管理人、商业城向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现场提交了办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转增股票登记的申请材料。

    截至 2023 年 12 月 26 日,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形成的商
业城转增股票中,80,357,144 股已直接登记至商业城重整投资人证券账户,116,481,537 股已登记至管理人指定证券账户(即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证券账号:B886217361)。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二项标准已完成。

    (三)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的转增股票已登记至重整投资人
指定证券账户

    经管理人审查,截至 2023 年 12 月 26 日,上述重整投资人
受让的 80,357,144 股股票已分别登记至各重整投资人指定证券账户。其中,登记至青岛兴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 17,857,329 股,登记至杭州玄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玄武稳健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 19,642,800 股,登记至深圳盈富汇智私募证券基金有限公司(代表“盈富汇智善道 3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 8,928,500 股,登记至杨琼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 7,142,800 股,登记至深圳市泓凯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26,785,715 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三项标准已完成。

    (四)根据重整计划规定拟向债权人分配的现金、转增股票已清偿完毕或已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债权额在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部
分的债权全额现金清偿,该部分现金偿债资源目前已预留至管理人银行账户;债权额在 50 万元以上部分按照 12.5 元/股的价格通过商业城转增股票抵偿,该部分股票偿债资源目前也已预留至管理人证券账户。

    针对已由贵院裁定确认的无异议债权及暂缓确认债权,现金清偿部分金额共计 37,602,980.48 元资金已全额到账,债权人已
提供收款账号且具备清偿条件的已清偿完毕,其余部分已预留至管理人银行账户,待具备清偿条件后有序清偿。

    股票清偿部分偿债资源的来源为商业城资本公积转增股票,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商业城以现有股本 231,574,918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转增 8.5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196,838,681 股,其中 116,481,537 股用于清偿商业城债务,该部分股票均已预留至管理人证券账户。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四项标准已完成。

    (五)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已支付完毕或已预留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商业城重整程序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达到支付条件的已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合同约定等进行支付,未达到支付条件的已经全部预留至管理人账户。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五项标准已完成。

    三、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情况及监督意见

    经管理人审查,截至 2023 年 12 月 26 日,重整投资人已足
额支付 4.5 亿元重整投资款,资本公积转增的 196,838,681 股股票已登记完成,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的 80,357,144 股转增股票已全部登记至重整投资人指定证券账户,用于清偿债务的116,481,537 股转增股票已预留至管理人证券账户,用于向债权人分配的现金、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已支付完毕或已预留至管理
人银行账户。管理人认为,商业城执行重整计划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和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按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商业城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

    综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在贵院的指导下,管理人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在商业城的共同努力下,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管理人对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义务已履行完毕,特向贵院提交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请求贵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商业城重整程序。

    特此报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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