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商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2024年04月10日 18:42
【摘要】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 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负责监督重大经营决策的实施情况。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 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对战略 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 员会工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免: (一)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三)董事会可以审议终止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 (四)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 (五)战略委员会人数不足时,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相应委员人数, 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本届委员会任期结束。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协助战略委员会工作,投资者关系部负责战略委员会 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国家经济、产业政策的变动趋势以及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影响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在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批准实施后,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全面支持战略委员会工作,及时向战略委员会提供 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信息。如有需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战略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向董事会秘书上报重 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可行性报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可持续发展工作规划及成果等提案资料。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会议通知,并做好会议记录、会议决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和表决结果形成决议,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并 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均享有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决;会 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形式,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召开(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视频、电子邮件等其它便捷方式)。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负 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尽快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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