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技术: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选聘制度(2023年12月制定)

2023年12月22日 17:15

【摘要】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2月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括新聘、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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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3 年 12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括新
聘、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
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选聘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格或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如公司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公司应及时公示选聘结果,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确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方式,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指示、指导并监督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调查、资料整理、选聘文件发布、接收应聘文件等相关工作;

  (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应聘文件进行评价或者对评价意见进行审议,形成决议,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

  (三)董事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
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或类似业务合同(下称“《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
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并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自行或委托第
三方专业机构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置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应当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评价人员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评价人员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二条 聘任期内,公司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
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担任公司审计业务满
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
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五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
公司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四章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在选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现任会计师事
务所完成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并就是否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
见。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提前15天书面通知前
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新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不得因未
能及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期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过程进行监督,发现存在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情形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严重性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如造成公司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或类似业务
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及时完成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及评估,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
详细披露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原因、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等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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