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自科技: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3年12月21日 16:54

【摘要】证券代码:688737证券简称:中自科技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二〇二三年十二月目录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3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5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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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737                                        证券简称:中自科技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3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5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7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董事会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持大会正常秩序和提高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 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做好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行使、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三、股东发言和提问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发言,应提前到发言登记处进行登记( 发言登记处设于大会签到处)。大会主持人根据发言登记处提供的名单和顺序安排发言。股东现场提问请举手示意,并按大会主持人的安排进行。

  股东发言、提问应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相关,每次发言原则上不超过 3 分钟。公司相关人员应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公司真诚希望会后与广大投资者通过多种方式互动交流,并感谢各位股东对公司经营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四、投票表决的有关事宜

    一)现场投票办法

  股东大会的议案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的议案逐项进行表决,各项议案列示在同一张表决票上,请股东按要求逐项填写,务必签署股东名称或姓名。未填、多填、字迹无法辨认或未签署姓名的,均视为弃权。


  股东大会开始后,会议登记终止,并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二)现场投票监督:会议主持人提名 2 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经由
与会股东二分之一以上人员举手表决通过;监事会提名 1 名监事担任总监票人,负责监督现场投票。

    三)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披露的 中自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3-098)。

    四)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一为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会议( 包括
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为通过。

  五、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股东的食宿和接送等事宜,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六、现场会议开始后,请股东将手机调至于无声或振动状态,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七、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金杜( 成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列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 会议召开形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 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12 月 29 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三、 会议地点

    成都市高新区古楠街 88 号

四、 会议召集人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 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陈启章先生
六、 议程及安排

    一)股东及参会人员签到

    二)会议开始,介绍会议出席情况、会议须知及推举计票人、监票人

    三)宣读并审议各项议案

  1、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四)针对大会审议议案,股东发言和提问

    五)填写表决票并投票

    六)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七)宣布表决结果

    八)宣读会议决议

    九)律师宣读见证意见

    十)签署会议文件

    十一)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其代理人:

  为了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满足业务发展需要,有力保障战略目标达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修订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制度内容详见附件。

  请审议。

  附: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9 日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机制,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的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 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前述会议通知期限不包含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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